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空天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空天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空天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四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 空天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信息;
(二) 空天院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五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它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五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空天院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是空天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在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负责空天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制订空天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 制订空天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空天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组织协调空天院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 督促、检查空天院内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 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 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空天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谁发布、谁审查” “谁主办、谁审查”的原则,对各类需要公开发布的事项,承办单位和个人担负真实性和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 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
(三) 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将信息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空天院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空天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空天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办公室或纪监审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或处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监审办公室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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